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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诽谤罪吧,这个要人家告你才算你违法。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满足诽谤罪的要素,首先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被告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大电信网络诈骗常用语分别是:
1.“杀猪盘”诈骗常用语——“我掌握赌博(理财)后台,跟着做能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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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话冒充熟人诈骗常用语——“我是×××(经理、老板、领导),一会儿来我办公室一趟”和“我是××老师,你的孩子需要报补习班,名额有限,报名从速”两句;
8.冒充公司领导对财务人员实施诈骗常用语——“你给××公司×总联系一下,需要转一笔款”。
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合伙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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