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知识
  • 车载音乐
  • 车载视频
  • LRC歌词
  • 高清简谱
  • 手机铃声
  • 名人简介
  • 汽车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最新音乐 - 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

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

所属分类:最新音乐
1
2024-09-25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用别人的歌的伴奏唱自己的歌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39条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作了如下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是立法者在方便社会的使用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平衡情况下的规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录音法定许可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1.录音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

  法定许可的权利主体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款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

  2.录音法定许可的前提

  作品使用者应首先判断该音乐作品是否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CD或卡带形式)。如果没有合法出版过录音制品,仅是通过网络、演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以网络歌曲《丁香花》的侵权案为例,《丁香花》虽然一直在网络中流传,但并没有出版过录音制品,不符合录音法定许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南京音像出版社以法定许可为理由将《丁香花》制成录音制品出版,侵犯了著作权人唐磊的复制权、发行权。

  3.首次合法出版的录音制品

  上面未标示“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根据该项规定,以下禁用声明都是无效的:著作权人通过网络、表演、广播发表的禁用声明;未标示该禁用声明的录音制品已经出版后,著作权人又在各种媒体或由某个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个人发表的禁用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作品首次被录制为录音制品时所做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著作权人一旦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没有发表该声明,就丧失了排除法定许可的机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歌曲翻唱一个人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下载帮助免责声明版权声明用户协议隐私协议撤稿声明作品投搞免费下载常见问题网站地图

声明:本站内容信息全部来自于网络搜索结果,不保证100%准确性,仅供参考,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提供版权证明来信通知,我们72小时内删除!

我们免费提供百科知识在线搜索等服务,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 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

删稿邮箱: zhdjxd@foxmail.com

Copyright @ 2023-2024 pc.pingguodj.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