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迹
铃木启久,男,1890年出生于日本福岛县。1911年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23期)。入伍后在日本会津步兵第65联队历任中队长、大队长、联队副官。1938年来华,在东北任日本关东军第2独立守备队步兵第12大队大佐大队长。1940年到华中任步兵第15师第67联队大佐联队长。1941年晋升为少将,到华北任步兵第27师第27步兵团少将团长兼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1944年到河南任独立步兵第4旅少将旅长。1944年任日军第117师师长,1945年晋升为日军中将。
1945年8月,在东北吉林省公主岭被苏军俘虏,关押在西伯利亚。1950年7月被引渡给中国,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
1956年6月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被判有期徒刑20年。
1963年6月被提前释放回日本。
1982年去世。
滔天大罪
铃木启久在华期间,坚决执行了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政策,犯下了严重罪行。其主要犯罪事实举例如下:
1942年4月,他以步兵团长兼唐山地区防卫司令官的身份,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参加“丰润大讨伐”。其下属的第1联队在我河北遵化县鲁家峪乡,以刀砍、火烧、施放毒气等残暴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刘宝和、刘俭、李有余、刘清池、李安定等220人。其中特别残酷的是,钱连发的两个儿媳、1个孙子、1个孙女被毒气毒死,1个女儿中毒后又被致死;于长合的妻子李氏因拒绝被剖腹挖出胎儿。该联队还放火烧毁民房1900余间。这就是“鲁家峪惨案”。
1942年4月,其下属的第1联队又在我河北遵化县刘备寨村杀死和平居民郭振来、白继武、任显章、郑广志等35人,并且烧毁民房330余间,掠走牲畜120余头。这就是“刘备寨惨案”。
1942年10月,在他的命令下,第1联队又到我河北遵化县东新庄村进行“扫荡”。日军以火烧、刀刺、军犬咬、施放毒气等残暴手段杀害我抗日救国志士徐植、和平居民桂兴富、曹万桂、王兆祥、张树元等40余人,并且烧毁民房100余间,抢夺粮食70余吨。这就是“东新庄村惨案”。
1942年10月28日,在他的命令下,其下属的第1联队和骑兵队联合到我河北滦县潘家戴庄进行“扫荡”。日军在那里进行了血腥的集体大屠杀。他们以刀刺、棒打、火烧、活埋等残暴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戴国礼、马文焕、齐盘成、戴福增等1280余人,其中包括周树恩的妻子高氏等63名孕妇和周树珍等人的9名幼儿。他们还妇女100余人,烧毁民房1000余间。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潘家戴庄惨案”。
1942年9月至12月,铃木启久为了推行“治安强化运动”,指挥命令下属各部队在我河北省遵化、迁安等县沿长城地区制造“无人地带”,驱逐我大批和平居民,使他们流离失所,家破人亡;仅经查明被驱逐的和平居民中就有郭连生、傅洛全、方占生、张永生、刘万瑞等172人遭冻饿而死。他们还杀害我和平居民王二柱、袁瑞山、李金榜、刘开山、郑永余等230余人,烧毁民房15700余间。日军在河北迁安县至滦县之间、遵化县至丰润县之间和唐山以南地区修筑长达290余公里的封锁沟和很多炮楼,破坏了大量的耕地;他们强迫我和平居民从事军事性劳役600余万工日,服劳役的人当中,仅据铃木启久自供,就有300余人因受虐待而死。
1944年10月17日,铃木启久以日军117师代理师长的身份,命令下属的第87旅独立步兵第204大队到我河南长垣县进行“讨伐”。日军包围了小渠村,以刀砍、火烧、投入井内等手段杀害我和平居民刘俊英、唐金生、刘景昂、张永善、张国启、黄丕勋等660余人。这就是“小渠村惨案”。
1945年8月12日,铃木启久以日军第1 17师师长的身份命令所属的第87旅,烧毁、破坏了吉林省白城县的火车站、给水所、电话所、铁路医院、粮库和桥梁等民用建筑和设备。当时,仅被烧毁的粮食就有8400余吨,油类28万余斤,还枪杀前往救火的和平居民5人。
综上所述,铃木启久在参加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确实犯有对中国进行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指挥命令所属部队制造无人区,毁灭我国城镇乡村,驱逐我国和平居民,残暴杀害、虐待我爱国志士及和平居民,抢夺、破坏人民财产,施放毒气,妇女等严重罪行。他本人对上述罪行全部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铃木启久在特别军事法庭接受审判时的最后陈述中说:我作为日本陆军的高级指挥官,侵犯了中国神圣的领土。在大约7年的长时间里,我命令部下毫无理由地杀害了大批和平居民,烧毁了无数居民房屋,掠夺了大量物资,实施了“三光政策”。这是非常残暴而灭绝人性的。我非常惭愧,不知怎样谢罪才好。我请求法庭给我以严厉惩处,让我对过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我犯了这样严重的罪行,本来应该受到严惩,但是我却受到中国人民宽大的人道待遇。尽管我过去无视中国人民的人格,但是我的人格却受到了尊重,而且在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我的生活和健康都得到了保障。我原来是体弱多病的,但经过两次住院治疗,注射了好几百针贵重药剂,才变成今天这样健康的身体。我只有由衷地深深感谢。保障我的生活和健康的人们是谁呢?就是我们曾毫无理由地杀害他们的亲人、破坏他们的和平生活的中国人民。想到这一点,我的心就好像要碎裂似地难过。在战犯管理所,经过学习,我逐渐地懂得了作为一个人应当怎样活下去和怎样做一个真正的人。对于这一点,我也应该致谢。根据我的罪行,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地,但是,法庭帮我找到了辩护律师,还告诉我在法庭上拥有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诚恳地谢罪。我将牢牢记住中国人民对我的宽大待遇。我坚决保证要彻底改正自己过去的错误,重新做人。世界正处于和平与战争的矛盾中,我将永远遵循中国人民的和平政策。假如我还能有余生的话,我将用反对战争、保卫和平来度过我的余生。
个人供述
1934年6月前后,在锦州“杀害了2名中国农民”。
1935年3月上旬前后,援助高木大佐“于上板城附近烧掉了两个共有300户的村庄,并杀害了很多中国人民”。
1940年9月,在安徽宣城作战中,对躲在屋内的约50名抗日军人“以毒瓦斯将其全部惨杀了”。
1941年在安徽巢县设置慰安所,并诱拐了20名“中国妇女及朝鲜妇女做为慰安妇”。
1941年11月,在河北枣强攻击八路军,“杀害了10人,并烧毁约有600户两个村庄,同时屠杀了100名中国农民”。
1941年12月,“强制居于长城线附近2公里以内的”“居民迁移,使之成为无人区”。
1942年1月,在唐山一带命令田浦大佐“扫荡,烧毁了约有800户的房屋,并屠杀了1千名中国的农民”。
1942年4月,在河北丰润田官营“大力的虐杀了八路军,在鲁家峪攻击洞穴时使用毒瓦斯惨杀了八路军干部以下约一百人,”又将“逃至鲁家峪附近村庄避难的235名中国农民用野蛮的办法惨杀了(将其中的妊妇剖腹了),烧毁房屋约800户,将往玉田送交的俘虏中杀害了5人,妇女达百名之多”。
1942年7月,在丰润将“民房烧毁了500户,惨杀了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2年9—12月,为把迁安、遵化等地“变为无人地带,即强制该区的居民全部迁移。”“在该地区烧毁的房屋达一万户以上,强迫搬走的人民达数万以上,被惨杀者也甚多。”
1942年10月,“对滦县潘家戴庄1280名的农民采取了枪杀、刺杀、斩杀及活埋等野蛮办法进行了集体屠杀,并烧毁了全村800户的房屋”。
1942年,命令日军盘踞地区“皆设有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任慰安妇”。
1944年5月,在河南新乡“向抗日军游击队进行攻击并将其杀害约10人,同时将战场附近的村庄烧毁约300户,杀害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7月,在河南封丘“杀害了约40名的抗日军游击队,并在其附近烧毁了一个约有400户的村庄,杀害了约100名的中国农民”。
1944年8月,向河南怀庆抗日军队“进行攻击,并杀害约10人,将农民的房屋烧掉了约400户,虐杀了约30名的中国人民”。
1944年11月,“我命令步兵部队侵略林县南部地区后,在撤出该地区之同时,由防疫给水班在三、四个村庄散布霍乱菌,因此后来我接到u2018在林县内有100名以上的中国人民患霍乱病,死亡人数也很多u2019的报告”。之后,又在长路县某村“将该村约300户的房屋烧毁,并将该村的660名中国农民以极野蛮的办法虐杀了,即枪杀、刺杀、烧杀等极惨暴的方法” 。“另外,在此侵略中,我的部下又共杀害了30名俘虏”。
“我为了试验以空气注射杀人的方法,于1945年春在怀庆的师团野战病院命令“进行试验,即给予当时住院的1名中国伪县警备队员极高的代价进行了试验”。
1945年春,在怀庆一村庄“将该村庄的农民杀害了约500人,将全村600户房屋烧掉了”。
1945年春前后,将焦作“附近村庄烧毁了约400户房屋,惨杀约100名中国农民”。
1945年,在“蟠居地区命令设立所谓慰安所,并引诱约60名的中国妇女和朝鲜妇女任慰安妇”。
1945年7月,中旬“在醴泉进行了侵略,惨杀了约40名中国人民”。
“在侵略中国期间”,“只我个人的记忆即杀害了5470名中国人民,烧毁和破坏中国人民的房屋18229户,其实际数字很(可)能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