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迪南德·滕尼斯 - 简介
滕尼斯认为社会学是研究人及其生理、心理和社会本质的实质科学。他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和特殊社会学。他在《社区和社会》一书中论述了社会学的两种基本形式“社区”和“社会”。在他看来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建立起的有机的人群组合,它的基础是“本质意志”;社会是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起的人群组合,是通过权力、法律、制度的观念组织起来的,社会是一种机械的合成体。从中世纪向现代的整个文化发展就是从“社区”向“社会”的进化。他关于“社区”和“社会”的理论观点,在美国社会学界具有深远影响,R.E.帕克、R.雷德菲尔德、H.贝克、T.帕森斯等都大量吸收并将其进一步发展。
费迪南德·滕尼斯 - 代表作
《公社与社会》 《托马斯·霍布斯》《关于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 《社会学的本质》
《社会问题的发展》 《马克思的生平和学说》
《舆论的批评》 《社会学的研究和批评》
《围绕反社会主义非常法的斗争》 《社会学导论》
费迪南德·滕尼斯 - 社会理论
前现代的共同体关系在现代工业文明冲击下趋于解体,“欧洲社会已经从Gemeinschaft关系转向了以协议和契约为基础的Gesellschaft关系了。这个过程创造了人和人之间新的联系,破坏了传统的权威”。这样的转向有其积极作用:“一个以Gemeinschaft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常常令我们感到‘温暖’、‘亲密’,且以‘私人关系’为特征。然而,这些前现代的特征,常常会伴随着广泛的腐败、裙带关系以及法规的根本缺陷”,“没有Gesell-schaft,我们就无法想像现代的开明和文化的兴起。城市和都市生活同样也和Gesellschaft相联系。和城市相联系的是科学、贸易、工业,以及我们理解为现代西方文明的东西”。Gesellschaft关系导致“竞争和利己主义变得越来越强势”,因而尽管通过契约、规章把彼此异己的个人组织起来,然而这只是一种“机械的团结”;Gemeinschaf关系所建立的则是情感真挚和融洽的“有机的团结”。滕尼斯怀疑没有Gemeinschaf的精神而能有真正持续的社会和谐,认为真实的社会都同时具有Gemeinschaf和Gesellschaft的因素,因此,将两者结合是可能的。
“,Gesellschaf阶段的顶峰已经是远远地过去了。当我们迈进现代性,对Gemeinschaf关系的要求已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早在19世纪80年代,就出现了试图将Gemeinschaf关系和安全机制引入Gesellschaf的努力(社会政治、福利国家等)。”(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531~533页。本文对于滕尼斯思想的叙述,均出自该书和于海的《西方社会思想史》有关章节。)滕尼斯的观点无疑带有理想化的乌托邦色彩,但其中包含着深刻的见解: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明对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现代文明具有互补性,两者的互补是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文明形态,对现代化大都市尤其是如此。
费迪南德·滕尼斯 - 评《共同体与社会》
作者:秦晖
德国现代社会学大师斐迪南·滕尼斯的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不仅是学术史上的经典之作,而且对变革中我国的思想界应能有广泛的启迪。当然,启迪并不是照搬,而是一种用以创造的资源。
在滕尼斯时代,事实上也是在滕尼斯身前身后的整个市民社会时代,人们普遍有一种得自经验与理性的认识,即过去的时代人是以群的状态整体地存在的,而个人——不是肉体意义上的“一个人”,而是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只是近代化以后公民社会的产物。马克思的名言“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显得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是如此,卢梭的名言“臣民关心整体和谐,公民关心个人自由”是如此,而自由主义者把个人本位视为现代社会基本特征的言论更是不胜枚举。但历史上那种束缚“个人”的“整体”是怎样一种状态?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这种“整体”又有何区别?而所谓现代社会的个人本位当然也不意味着“一盘散沙”(那恰恰是传统时代的特征),比起“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古代,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人际交往与社会整合的程度是无庸置疑的,那么这种“个人的整合”又与传统的整体有何本质区别?应当说,这是一切社会学理论尤其是社会变迁理论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讲的古代个人“从属于整体”是个很宽泛的概念:“首先是家庭,然后是扩大的家庭——氏族以及氏族发展而来的国家”。我们知道,在摩尔根以前马克思尚无原始氏族公社概念,那时人们普遍认为先有家庭后有氏族,把家庭看作氏族解体后产物的“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论只是马克思暮年、主要是恩格斯时代的想法。而此前马克思一直把家庭、氏族与古代国家(由于西方已近代化,他把这种国家称为“东方”的或“亚细亚的”国家)都视为古代“共同体”。这些“自然形成的(按:显然指氏族之类)或政治性的(显然指”国家)“共同体都是扼杀个性的”,个人那时只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是“共同体的财产”——犹如奴隶是主人的财产一样。由此便产生了所谓“古代东方普遍奴隶制”及“亚细亚专制国家”的概念。这些概念后来成为喜欢打“语录”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的百年困惑,因为人们认定“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在“原始共产主义的平等的氏族公社”解体之后,自然就无法理解那种一方面没有“私有制”而只有“公社”,一方面却存在着专制王权、剥削与“普遍奴隶制”的“亚细亚国家”了。这姑且不论,至少我们看到在马克思那里古代家庭、氏族和更大的人群、包括所谓“亚细亚国家”在内都属于“自然形成的或政治性的”“共同体”。而这在当时并不为多数欧洲学人接受。因为在罗马以后的传统欧洲,“国家”(以及与“国家”相对的“社会”)长期不发达,人们主要生活在“自然形成的”(而非“政治性的”)较小群体中,诸如家庭、氏族、村社、教区、行会、采邑、自治市镇等等。“民族国家”只是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解构了上述这类小群体之后在近代化过程中的产物,同一过程也产生了与“国家”对立的“社会”(实际是特指以个人为本位的公民社会)本身。在这一背景下,“国家——社会”二元分析理论与把国家与“社会”都视为近代事物而与传统小群体(“共同体”)对立的二元分析理论便成为解释的利器。滕尼斯的社会学理论即为后一种二元分析的代表。
在滕尼斯的体系中,“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整体本位的,而“社会”是非自然的即有目的人的联合,是个人本位的。“共同体”是小范围的,而“社会”的整合范围要大得多。“共同体”是古老的、传统的,而“社会”则是新兴的、现代的。显然,滕尼斯不同于马克思,后者把传统的巨大群体“亚细亚”国家与社会都算作共同体,而滕尼斯的共同体则是小群体。滕尼斯也不同于哈耶克这类持理性批判立场的自由主义者,后者认为公民社会(即滕尼斯所讲的“社会”)是自然形成的,而生活在理性主义时代的滕尼斯则强调“社会”是人为的理性建构物。但有一点是三人共同的,即他们都倾向于个人本位的社会。
事实上,“编户齐民”的古代中国就具有这种结构。秦时的法家政治便强调以人为的“闾里什伍”来取代自然的血缘族群,甚至用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和鼓励“告亲”来瓦解小共同体,以建立专制皇权对臣民个人的人身控制。这样的结构既非滕尼斯的“共同体”,亦非他讲的“社会”,而且勿宁说正是它使得“共同体”与“社会”都难以成长,以至于到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近代化过程启动的时候,出现的不是一个“社会”取代“共同体”的过程,而是“共同体”与“社会”同时突破强控制下的一元化体制的过程。——我国近代以来越是沿海发达农村,宗族组织越发达的状况就是例子。
费迪南德·滕尼斯 - 专门社会学
1一般社会学:也就是广义的社会学,是关于纯粹共同生活的学说,涵盖了多门具体的社会科学。一般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生物学和社会心理学的事实。也就是说,个人和集体的精神状态都是他所关心的对象。
2应用社会学:利用社会学的概念来理解当前的状况和历史的变迁,并最终理解人类社会的总发展。在藤尼斯看来,应用社会学不局限于笼统的历史阐述,它更注重对当前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进行根本的分析。
3经验社会学:主要涉及人们之间的消极关系和所有病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