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宋欣茹(1912——1993),女,直隶(今河北)饶阳人,全国劳动模范。生于饶阳县西段村一贫苦农民家庭,后嫁到常安村。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她积极投身抗日工作,历任村妇救会干部、副主任、主任,并于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常安村妇联主任。历任常安村常支部书记、钢铁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常安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留楚人民公社党委副书记、衡水地区妇联副主任。是第四、五届全国人大代表。五十年代带领群众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多次战胜洪涝灾害,发展农业生产。1972年起,所在大队连续七年粮食平均亩产超过千斤。1979年粮食亩产达到1350斤。1957年获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称号。1960年、1979年两次获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1979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荣誉面前,她谦虚谨慎,始终保持一个普通农民的本色,生活从不搞特殊。其独生儿子在武汉市工作,生活条件优越。他不忍母亲一人在家,多次劝她去武汉共享天伦之乐。 宋欣茹却不愿离开家乡故土和她为之奋斗的事业。晚年虽体弱多病,仍日夜操劳,最后时刻还念念不忘党的工作。
1993年4月,宋欣茹同志病逝。她为人民群众忘我奋斗了56个春秋,特别是在晚年虽患多种疾病,仍不辞辛苦日夜操劳,直至生命最后一息仍念念不忘工作,她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不图名利,光明磊落,一身正气,勇于抗击邪恶,为人正派,作风民主,为政清廉,克勤克俭,家风严谨,堪称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