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厅本来并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因初期知府常把自己的左贰官(即副手)同知、通判派出分防,专管某些事务,其派出之办事处名之为“ 厅”,以后就逐渐形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此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哈密、乌什、库车等地),不宜设州置县,也设厅,派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一般的散厅多属知府统辖,与州同级。直属布政司管辖的,称为 直隶厅。直隶厅与府、 直隶州为同级单位。各厅的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库大使、司狱等,所掌略同于府属各官。
清代在全国设有直隶厅41个。各厅长官除 甘肃的一个厅为通判(正六品),其余都是同知(正五品)。
更新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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