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绍
宋光明,1975年出生,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万国学校独家签约教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2003年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向性极强。多年从事司法考试培训课程讲授,2012年加盟法律教育网,讲授法理学,备受学员好评!
授课特点
1、对理论法学知识点与考点了如指掌,对历年真题成竹于胸,信手拈来。
2、授课强调问题意识,通过和学生之间的课堂互动,打破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以掌握学生的真实水平,并进而针对学生的薄弱环节重点施教。
3、强调课堂效果,以应对考试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做题能力。以考点为纲解析知识点,通过对知识点深入浅出、充满逻辑的讲解,使得考生能够当堂掌握所学知识,学会做题。
4、根据理论法学的学科特点,强调授课的逻辑性,既注意知识点内部的逻辑性,使得学生能够快速掌握理论法学的知识,突破了传统的对于理论法学仅仅只是死记硬背的误区;又强调各个知识点之间在逻辑上的关联性,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理论法学的知识谱系。
5、强调一份付出,两份收获。在学生掌握知识点,应对客观选择题的同时,帮助学生贯通法律思维,掌握主观论述题的写作。
寄语学员
很多同学反映,对于理论法学的试题,第一,不会做;第二,一做就错。通过和这些同学沟通,我发现他们有一个共性,即往往都是在以日常生活的经验思维去做题。我们知道,法学是一门专业知识,司法考试是一门专业考试,专业考试考的是专业知识,而不是日常经验知识;需要的是专业思维,而不是日常经验思维。法学专门问题的解决是需要法律思维的。从命题的角度,如果大家仅仅凭借日常生活的经验思维就把题目做对了,这道题目不能算是一道成功的题目。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司法考试是一个专业考试,而不是日常生活经验考试。即使这道题目测试的确实是专业知识,但是由于可以使用日常生活经验做对题目,这道题目实际上无法甄别大家的真实水平。
因此,我在上课过程中,非常强调通过对知识点的掌握达到法律思维的养成。实际上,法律思维的养成,不但对于大家做客观选择题非常有帮助,而且对于大家论述题的写作,也有巨大的作用。司法考试主观论述题型,一个很重要的考察面向就是大家的法律思维。
总之,希望广大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法律思维的养成。
学术成果
《中国传统文化的哈耶克视角》,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浅议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谬误》,新疆社科论坛,2007年第6期
《权利与权力关系研究》,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法律的品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行政取证行为补偿制度之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人生格言
万全的准备是胜利之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