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简介
拉德勃鲁赫 Radbruch,Gustav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改信自然法学。 他出生于德国的吕贝克,先后入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等大学学习法律,师从李斯特、施塔姆勒等 著名学者。1902年,以论文《相当因果关系论》获得博士学位。第二年成为海德堡大学的私法讲师,主讲刑法和法哲学。在海德堡大学,他受到了“海德堡新康德主义学派”的重大影响。1914年,他受聘担任柯尼斯堡大学教授。以后,又任基尔大学和海德堡大学的教授。1920~1924年,作为社会民主党人,出任德国魏玛共和国议员和内阁司法部长。二次大战期间,拉德勃鲁赫受到了纳粹政权的迫害。战后,又重新回到海德堡大学教书。曾任柯尼斯堡大学、基尔大学和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主要观点
拉德勃鲁赫以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哲学作为思想基础,提出一种相对主义法学。他认为一切文化都在于实现某种价值,它不是纯粹理性而是实践理性。法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最终在于实现正义。由于正义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如何衡量平等与不平等,以及如何对待平等和不平等的人。为了确定法的具体内容,正义观念或原则就必须由功利观念或原则加以补充,但功利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确切含义难以肯定,只能取决于不同的政治信念。有人认为法的最高价值是个人人格的发展(个人主义),有人认为是国家权力(超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还有人认为是文化(超人格主义)。这3种价值观代表了各类不同的政治信仰,是无法加以科学论证的。法学需要研究各种法律制度所谋求的政治价值,但不应对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作出选择。法律也不能成为相互冲突的政治价值的玩具,对正确与错误总要权威性地加以决定。为了维护安定和秩序,就需要法的确定性,要求由国家发布和执行法律。因而,法律制度由正义、功利和确定性3种观念或原则构成,它们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只强调某一原则必然会损害其他原则。在一种法律制度中,对3项原则的比重,也是无法科学地确定的,只能取决于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信念,在这一问题上也体现了相对主义。从历史上看,专制主义国家将功利作为法的主要原则;自然法时代仅谋求正义原则;法律实证主义则仅看重法的确定性而不顾法的正义和功利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认为,当这3项原则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法的确定性原则应占优先地位。战后,他大幅度地修改了、甚至可以说放弃了相对主义法律学说,认为法应具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在法的正义原则和实在法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正义原则应占优先地位;又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有利于纳粹政权的暴行。西方法学界认为他的这一转变,是从新康德主义或相对主义法学转向自然法学。